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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明大势总统放权
 章后面透的是对未来的担忧,如果北中国能够给他接受的台阶,那么和平统一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问题时。赵刚要做什么样的表示才会让这些人心甘情愿的出手中的权利呢?

 1899年2,北中国发布了宪法草案,将其交给全中国各个阶层的人去讨论

 “《中华共和国共和国宪法草案》

 我们共和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共和国,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中华共和国制定本宪法。

 第

 第一款。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组成的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款:个省的选举人须具备该省省议会人数最多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年龄不二十五岁,成为共和国公民不七年,在一省当选时不是该省居民者,不得担任人大议员。

 [大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共和国可包括的各省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省人口数,按人口普查确定基数为准。人口普查统计在共和国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三十万人选出的人大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省至少须有五名人大议员;

 任何一省代表出现缺额时。该省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各省人大选举本省技术官员。并独自拥有任免权。

 第三款成,任期五年;每名全国人大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全国人大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五个组。第一组全国人大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全国人大议员席位在第三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全国人大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以便五分之一地全国人大议员得每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省省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省行政长官在省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全国人大议员。

 凡年龄不三十岁,成为共和国公民不九年,在一省当选时不是该省居民者,不得担任全国人大议员。

 共和国总统任全国人大议长,可以直接否定人大议案,但是不得提出新议案,新议案只能由全国人大提出。

 全国人大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总统缺席或行使共和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全国人大独自拥有审判处总统之外的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全国人大议员须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共和国副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出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共和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职务地资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每个省由该省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全国人大议员的地点外。全国人大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全国人大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全国人大以法律另订期外,此会议在三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休会,并有权按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务法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秩序的行为,并经三之二议员地同意开除议员。

 全国人大常务法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全国人大常务法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地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律确定并由共和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地共和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共和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各省人大和全国人大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共和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特此项反对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总统后十天内(星期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全国人大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一致同意地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

 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由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共和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此项权利。

 以共和国地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国的、各省之间的和同未开化部落的商业;

 制定共和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共和国证券和通用货币地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掳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此项条例只在和平时期有效);

 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共和国法律、镇和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共和国服役地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全国人大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地权力。由总统保留,战时收归总统;

 对于由某些省让与共和国、经全国人大接受而成为共和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十平方公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省议会同意、由共和国在该省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弹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地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共和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省输出地货物,不得征税。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省港口以优惠于他省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省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省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定时予以公布。

 共和国可以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共和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经全国人大同意,可以接受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本省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省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共和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由全国人大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省,未经全国人大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省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否则视为叛

 第

 第一款:。八年,副总统地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每个省依照该省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省在全国人大应有的全国人大议员和人大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全国人大议员或人大议员,或在共和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地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在各自省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省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共和国政府所在地,全国人大议长收。全国人大议长在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各省人大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省为单位计票,每省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地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人大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省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全国人大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全国人大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期。该期在全共和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共和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共和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二十五岁、在共和国境内居住不二十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副总统。全国人大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竭

 维护、保护和捍卫共和国宪法。”

 策二款总司令。他有权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共和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是叛国罪不在此列。

 总统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地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共和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全国人大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全国人大下期会议结束时期。

 第三款他认为必要和妥善地措施供全国人大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共和国地所有官员。

 第四款。。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

 第一款<。和全国人大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有权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地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括:由于本宪法、共和国法律和根据共和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地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共和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之间的诉讼;一省和他省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省公民之间的诉讼;同省公民之间对不同省让与土地的所有权地诉讼;一省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省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全国人大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地省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省之内,审判应在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地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全国人大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

 第

 第一款。分信任和尊重。全国人大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在任何一省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省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省行政当局地要求将他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省。

 根据一省法律须在该省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省,不得因他省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出。

 第三款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省;未经有关省议会和全国人大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或几个省的一部分组成新省。

 全国人大对于属于共和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并应省议会或省行政长官(在省议会+的请求平定内

 第

 全国人大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省三分之二省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省四分之三省议会或四分之三省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全国人大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一省,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全国人大的平等投票权。

 第

 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共和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共和国法律,以及根据共和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省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省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上述全国人大议员和人大议员,各省省议会议员,以及共和国和各省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共和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这个宪法,放弃了一个强有力的皇帝角色,而是改用了一个权力被大大削弱的总统,将大部分权力下放到了省人大,只保留了军权,大大的缓解了南方各省的猜疑之心,云南,贵州等地马上开始响应,拥护新宪法,本来就不是很一致的南方联盟出现了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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